培养制度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工作,满足人才培养的多样化和个性化需求,适应研究生教育的不断发展,落实学校本研贯通人才培养计划,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课程学分认定分为课程认定和学分认定两种形式。
课程认定是指将待认定课程认定为培养方案内的目标课程,学生成绩单中以目标课程名称及学分予以记载。
学分认定是指待认定课程、学习成果或经历不能直接认定为培养方案内某一具体课程,但可认定为某一课程模块的学分或计入总学分,学生成绩单中直接记载课程、学习成果或经历的原始名称和认定后的学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在校非国际研究生。国际研究生以国际学院管理办法为准。
第四条 课程学分认定工作由学校和学院分级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院是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工作的校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制定、修订学校课程学分认定办法;
(二)组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各学院课程学分认定实施细则及其他重大事项;
(三)对各学院课程学分审核结果和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处理其他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院具有以下职责:
(一)制定、修订学院课程学分认定标准及实施细则;
(二)组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课程学分认定实施细则及其他重要事项;
(三)组织基层教学组织进行课程学分认定的日常审核及管理工作;
(四)处理学院其他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校院两级研究生督导组负责定期检查和督导学院课程学分认定执行情况。
第八条 课程学分认定的范围具体如下:
(一)研究生在本科阶段提前所修课程,即研究生在本科阶段提前修读的我校研究生课程。
(二)博士研究生在硕士阶段所修课程,即博士研究生在硕士阶段修读的博士培养方案内的课程。
(三)研究生所修校外课程及校外学习成果或经历,即研究生在国家公派、校院交流等项目派出交流期间于合作单位修读的课程。
(四)因培养方案调整等特殊原因,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研究生院批准的其他课程及学习成果或经历。
第九条 课程学分认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申请认定的目标课程应为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尚未修读的课程。
(二)待认定的我校课程须为入学前三年内(以入学日期为截止点)修读完成的课程。待认定的校外课程及校外学习成果或经历需为入学后修读的课程、学习成果或经历。
(三)在与我校的联合培养协议中对认定课程有具体约定的,在约定目录内的课程可申请认定;无具体约定的,学院应在课程学分认定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四)除经审批的合作办学项目外,硕士研究生在我校修读学分不得少于 10 学分,博士研究生在我校修读学分不得少于 5 学分。
第十条 课程学分认定的基本原则为:
(一)待认定课程的教学内容应与目标课程内容相同、或其教学大纲的核心知识点覆盖目标课程教学大纲核心知识点的80%(含)以上。核心知识点覆盖率的认定,由目标课程所属学科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二)待认定课程的学时和学分原则上应不低于目标课程的学时和学分。
(三) 同一课程原则上只能认定一次,认定后原则上不得修改。
第十一条 课程学分与学时换算标准为:一般1学分不少于16学时,且换算后的学分原则上不超过目标课程的学分。若待认定课程学分高于目标课程,高出部分不计入总学分。若在联合培养协议中对此已有明确规定的,按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课程、学习成果或经历的具体认定原则如下:
(一)研究生在本科阶段提前所修课程的认定原则
研究生在本科阶段提前修读完成的我校研究生课程,在其研究生入学后可申请认定课程。
(二)博士研究生在硕士阶段所修课程的认定原则
硕转博研究生,硕士阶段所修课程对标培养方案可直接认定课程。
对于其他博士研究生,若硕士阶段修读过我校博士课程,博士培养方案中公共基础课和学科/类别核心课可直接认定课程,学科/类别特色课及综合素养课可认定学分,学分认定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学分。
(三)研究生所修校外课程及校外学习成果或经历认定原则
研究生所修的校外课程学分认定按联合培养协议或学院实施细则中的具体规定执行。
申请认定的校外课程,其修读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与我校签署有效学分互认协议或联合培养协议的高校或科研机构;(2)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3)经研究生院认可的其他国内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
校外学习成果或经历的认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国际组织实习经历;(2)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大赛获奖成果;(3)与专业相关的创新创业与社会实践经历;(4)其他经学院和研究生院批准的学习成果或经历。
用于认定学分的竞赛获奖、科研成果等,申请人应为第一完成人(或第一作者),或对所申请认定的成果有实质性贡献。同一成果不得重复认定。具体认定标准、学分换算办法由各学院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国际组织实习成果的具体认定原则按学院或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本科阶段提前修读的研究生课程,认定的课程成绩全部记录为原始成绩。博士研究生在硕士阶段修读的我校研究生课程,通过校外课程认定、学习成果或经历认定等其他方式认定的课程,成绩记录为“T(转换)”,且不参与研究生绩点(GPA)计算。
第十四条 课程学分认定的基本工作流程为:研究生提交申请、学院审核、学院公示审核结果和研究生院审查。
学院应将申请人姓名、学号、待认定课程/经历名称、认定目标课程/模块、认定依据、审核结论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研究生院。有异议的,学院应将申诉的复核结果告知申诉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经审核未获通过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补选相应课程。因学校或学院工作失误导致认定失败、影响学生按期完成培养计划的,学院应协助学生通过补选、替代等方式完成培养计划。因学生自身原因错过补选导致可能无法按期完成培养计划的,责任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校外课程及学习成果或经历认定需提交的材料为:校外学习单位出具的研究生课程成绩单、学分与学时换算标准、申请认定转换的校外课程大纲(简介)及包含国际组织实习起止时间、地点等信息的实习证明材料等。外文材料需附中文翻译件,并由相关项目负责人审核。
第十六条 研究生申请课程学分认定的时间要求为:
(一)研究生在本科阶段或硕士阶段提前所修课程的认定,一般应于研究生入学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前完成申请,具体截止时间以当学期研究生院发布的通知为准。
(二)研究生所修校外课程、校外学习成果或经历的认定,一般在课程学习或实习结束后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者,因保留学籍、公派出国交流、患病住院、不可抗力等非学生自身原因导致的延迟。学生应向学院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学院需予以处理。凡上述程序或提交材料不完备,或无正当理由的,其课程学分不予认定。
第十八条 学生本人对学院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学院审核结果公示期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学院应在受理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对认定程序及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并给出书面回复。
学生如对学院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可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诉申请。研究生院在受理申诉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程序复核并给出书面回复。研究生院的复核结论为最终决定。复核范围限于认定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及学院实施细则的规定,不涉及对课程内容、成绩等学术性问题的实质评判。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课程学分认定须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认定资格,已认定的学分予以撤销,并视情节轻重,按考试违纪或作弊处理,依据《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学院及相关工作人员违规操作的,按学校相关规定追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研究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