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研究生教育发展要求,深化研究生教学改革,优化研究生外语教学体系,充分体现因材施教、分类分级培养的原则,提高研究生外语教学效率与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公共外语类课程教学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公共外语类教学实行分类分级教学与免修申请相结合的模式。所有学生须根据分类先参加分级,确定教学级别后,符合条件者可再申请课程免修。
第二章 分级教学
第四条 分级原则
研究生公共外语教学根据学位类型、培养层次及入学英语水平实行差异化分级与课程修读方案。其中:
(一)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学术硕士”)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级别,依据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入学英语成绩或本科期间CET-6成绩确定级别,不同级别对应不同的课程修读要求。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专业硕士”)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级别,依据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入学英语成绩或本科期间CET-6成绩确定级别,不同级别可对应不同教学节奏。
(三)博士研究生不区分等级,统一修读指定课程。
(四)外语类专业学生按照学科培养要求学习,不参与分级教学。
(五)国际学生按相关培养规定执行。
第五条 分级标准与课程修读要求
(一)分级标准
(1)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入学的硕士研究生,按照入学考试英语(一)或英语(二)成绩排名(同一考试科目全校排名,不分专业),当年排名前50%(含)的为一级,其余为二级。
(2)推荐免试入学的硕士研究生,按照本科期间CET-6最高成绩分级,成绩在425分(含)以上的为一级,其余为二级。
(3)博士研究生统一为一级。
(二)修读要求
(1)学术硕士
一级总学分4学分,须完成“英语学术论文写作”(2学分)课程的学习,“学术英语听说”(2学分)按免修计80分,无需申请。
二级总学分4学分,须完成“英语学术论文写作”(2学分)与“学术英语听说”(2学分)两门课程的学习。
(2)专业硕士
一级、二级总学分3学分,不同级别对应相同的课程修读要求,均须修读“专业学位英语学术交流”(3学分)课程,培养单位自设英语类课程的,以培养单位要求为准。不同级别教学节奏可由开课单位自行决定。
(3)博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总学分2学分,须修读“英语学术论文写作”(2学分)课程。
第六条 教学实施
学生分级确定后,应按照相应级别选择班级学习,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换。具体教学安排由研究生院及开课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章 外语免修
第七条 免修条件
已确定分级结果的学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修全部公共外语类课程,获得课程学分,免修成绩记为80分:
(1)本科阶段为英语类专业毕业;
(2)通过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八级考试;
(3)在英语国家工作或学习一年(含)以上。
在入学前五年内(以入学日期为截止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修公共外语类课程,获得课程学分,成绩记为80分:
(1)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成绩达到500分(含)以上;
(2)托福(TOEFL)考试成绩达到85分(含)以上,或新托福(TOEFL)考试成绩4.5分(含)以上;
(3)雅思(IELTS)考试成绩达到6.0分(含)以上;
(4)GRE考试成绩达到1200分(含)以上,或新GRE考试成绩达到260分(含)以上;
(5)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成绩合格;
(6)研究生入学考试英语(一)或英语(二)成绩达到当年学校该科目成绩排名前15%(含);
(7)在SCI收录的期刊上已正式发表(含在线发表)学术论文1篇(含)以上,且研究生为第一作者(限实际署名顺位第一作者,不含共同第一作者中非首位作者)。
第八条 免修申请流程
符合免修条件的研究生,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交免修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初审、研究生院复核通过后,其公共外语类课程予以免修。
逾期未提交免修申请或申请未通过者,须按原定分级结果参加相应级别的课程学习。
第四章 教学与考核
第九条 课程设置
公共外语类课程设置英语学术论文写作(2学分)、学术英语听说(2学分)、专业学位英语学术交流(3学分)三门课程,实施不同的教学方案和考核方式。部分培养单位自设公共外语类课程的,以培养单位要求为准。
第十条 成绩评定
所有学生课程成绩由外语学院根据考核情况统一评定。已批准免修的学生,成绩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记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入学统一考试外语语种为日语或俄语的,取得相当于英语免修条件的相应语言等级证书的,或在相应语种国家工作、学习一年(含)以上的,可申请免修相关公共外语类课程。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申请免修或分级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免修及分级资格,须按所在类别的最高修读要求学习,并按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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