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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制度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办法(修订)

北林研发〔2024〕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研究生教育工作重要指示,全面推进我校研究生教育教学深化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总结凝练优秀育人成果,推动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办法》,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成果申报

第二条 申报范围:凡在我校从事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在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与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均可申报。已获国家级、省部级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成果,或已获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但无新的重大突破和创新成就的成果,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条 成果要求: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应反映研究生教育教学规律,对提高研究生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成效,具有创新性、示范性和推广价值。成果应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特等奖和一等奖的成果一般应经过不少于4年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第四条 参评成果由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进行推荐。成果主要完成人应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作出主要贡献。

第五条 成果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可联合申报,由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进行推荐。

第六条 鼓励整合校内优质资源、校际联合、校政企研合作共同开展研究的成果申报。跨学校联合申报成果由校内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进行推荐。

第三章 成果评审

第七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原则上每2年评审一次,由研究生院组织评审。如遇特殊情况适当进行调整。

第八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质量为先,宁缺勿滥。

第九条 各单位对申报成果进行初评,择优推荐。

第十条 学校组织成立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组。评审工作组设组长一名,组员若干名。评审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成果的奖励标准与规则;组织专家对推荐成果进行评审;审定评审结果,报送学校。评审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十一条 评审结果经学校批准后向全校教职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获奖成果有异议的,均可在公示期内提出,报评审工作组裁定。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获奖的,由学校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并给予所在单位及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四章 奖项设置

第十三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特等奖成果应当在研究生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研究生培养实践中取得重大突破,对研究生教育教学产生示范效果,对提高研究生教育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特等奖获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参评总数的15%。

一等奖成果应当在研究生教育教学理论上有所创新,在研究生培养实践中取得一定突破,对提高研究生教育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成效。一等奖获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参评总数的30%。

二等奖成果应当在研究生教育教学理论或者实践的某一方面有所突破,对提高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积极成效。二等奖获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参评总数的30%。

第十四条 学校将从校级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获奖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北京市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

第十五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奖励按照学校奖励绩效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2024年7月11日学校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教学成果奖评选实施办法》(北林研办发〔2019〕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将依据国家最新相关政策及时调整,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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